反托拉斯的两面性 我们经常看到关于反托拉斯(反垄断)的新闻,如最近中美贸易战伊始中国对杜邦公司的反垄断调查。下面我们就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看反...

反托拉斯的两面性 我们经常看到关于反托拉斯(反垄断)的新闻,如最近中美贸易战伊始中国对杜邦公司的反垄断调查。下面我们就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看反...

来源:雪球App,作者: 和坏人做不成好生意,(https://xueqiu.com/6648443912/331484727)

我们经常看到关于反托拉斯(反垄断)的新闻,如最近中美贸易战伊始中国对杜邦公司的反垄断调查。下面我们就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看反垄断究竟反的是什么,以及是否真有必要。

一、反托拉斯的起源

1882年,美国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将40家企业合并,由一家信托公司集中管理,成为有名的标准石油托拉斯。一众企业纷纷效仿,于是在美国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共同利益集团。由于可能存在以大欺小之嫌。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大名鼎鼎的反托拉斯法例。20年后,标准石油被怀疑实施掠夺性降价,政府依法起诉后获得最终胜利,标准石油托拉斯瓦解。反垄断的法例被称为反托拉斯就是这么来的,并经久不衰,发展至今已相当复杂,且范围难辨、标准难明,案件数量也时多时少。

现在的反托拉斯有2个明显的规律:

一是从没见过小企业或不富裕的企业被起诉;二是在美国,不同政党执政时反托拉斯案件出现的频率不同——共和党执政反托拉斯案件出现概率明显比民主党执政为低。换言之,在更为信奉市场的气氛下反托拉斯的案件较少。

五常教授认为,反托拉斯协助促成半个世纪以来美国工业在国际竞争下的节节败退,因为这些法例左右着市场合约的自由选择。

二、反托拉斯的诸多情况

1.“以本伤人”

(1)有趣的故事

社会中总会出现所谓垄断企业“以本伤人”的故事,讲的是一家垄断企业可以通过大幅降价的方式将竞争者逐出市场。但降价是竞争的一种表现方式,历来被认为是对社会有利的。反托拉斯认为不利的是一个垄断者可以利用大幅降价来杀退竞争者,维护垄断地位,霸占市场份额。这种对社会不利的行为是指价格被降至在生产成本之下,是为“以本伤人”。

这里的生产成本的概念讲的很模糊,生产成本主要由直接平均成本和上头成本/租值组成。其中,降价行为侵蚀租值很普遍也很正常,不应该被质疑,那么反托拉斯不能接受的掠夺性降价,应该是指垄断者把产品价格降到了直接平均成本之下。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让人容易相信的故事了:垄断企业将价格降到竞争对手血本无归的地步,让对手没法经营下去,逼其破产,从而独享垄断地位带来的超额利润。可是,这个故事能用经济学原理来解释吗?答案是不能。

(2)切进租值的降价

先复习一下基本知识:一方面,上头成本是入场的投资,入场后覆水难收,但由于其他竞争者要进入也有同样的入场成本,我的入场投资会因为有市场的保护而成为租值,可能比入场时的投资高或低,由市场决定。把生意出售我可以获取这租值的折现,因为有这个选择,这租值可以作为成本看。另一方面,直接成本是不产出就不需要支付的,可以转作其他用途,所以是另谋他就的代价。

这里的问题是如果有外人要入场竞争,我的上头成本租值会下降,要降价恫吓外人慎入,我得先侵蚀我的租值,这样做的前提是我还没有打算另谋他就。如果我要以降价的方式把竞争者赶出市场,我就会在确定我的租值一定比竞争者要高的情况下才会出手,因为只有这样我才有胜出的机会。如果我的租值比竞争者的低,降价首先切进不产出不需要支付的直接成本的商家是我。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以降价打持久战,不管我能有多富有,只要竞争者还有租值,早晚要先破产的是我。

上头成本的租值是入了局之后由市场竞争决定,竞争者要进入竞争的考虑,是行内生产者的租值是否够高,或自己的入局成本是否够低。如果我先入行,你可能见到我的租值高于你的入局成本而尝试入场,也可能见到我的租值低于你的入局成本而望而却步。如果我们一起入行,我可能见到你的租值比我的低而考虑降价把你逐出市场,希望以此增加我的租值。我会这么看你,你也会这么看我,别人也会这么看你我。这就是那所谓的完善竞争的含意之一:边际产出者的租值为零是均衡点。因此,每个入场了的竞争者可能或多或少都有点租值。这种降价竞争行为不是反托拉斯要反的。

综合看,租值是产品市价高于直接平均成本的那部分。降价竞争,谁的租值低谁就会先出局,这种降价竞争对社会有利,不是反托拉斯的目标,而通过降价切进自己的直接成本,把竞争对手逐出市场后加价提升自己的租值才是。

(3)切进直接成本的降价

那么商战中是否会出现降价切进直接成本的“以本伤人”的情况呢?会的,典型代表就是2015年开始的外卖大战。当时参与的各方平台已将补贴力度做到切入自己的直接成本的地步了,只为了让对手先死,换言之,在此情况下谁更能融资谁就能获得最后的胜利。

不过,短期为了争取市场而先亏本经营并不是少见的商业行为,如果这些行为一律被认为是掠夺性降价,违背了反垄断法,那么同类案件将使得法庭忙得不可开交。换言之,反垄断的界线范围相当模糊。

降价降到直接成本之下,通过承担这部分巨额损失力求实现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惨胜是一种竞争方式,不过还能有另一种方式,比如外卖大战的各方也在大打价格战的同时把钱投入到强化平台建设中去,以更高质量的服务水平给予客户更好的消费体验感,形成消费者粘性,即使自身补贴力度小于同行,也能赚取更多租值,活的比同行更久,这是另一种提升租值水平的竞争方式。

(4)“以本伤人”没必要反

降价切进上头成本的租值是市场竞争的一般含意,但切进直接成本就要承担无情的代价——销量越多亏损越大。短期为了打进市场愿意承受短暂大出血的代价容易理解,但长期“以本伤人”旨在置人于死地的掠夺性降价恐怕只是想象中的东西了,因为竞争对手通过可以大量买进你的产品来降低其成本。

以卖鸡蛋为例,一家卖鸡蛋的商店的老板财力雄厚,并决定通过降价切进直接成本的方法大打价格战,旨在将对面的同行杀下马来。可降价降了很久,对手依然屹立不倒,最后这老板反而因为降价亏损太多而破产,于是其怒气冲冲的跑到对手店里质问:“想不通为什么你们的资本比我的还要雄厚?哪里找的钱跟我一起降价的?”竞争对手听的莫名其妙,回复道:“我们本小利薄,鸡蛋都是从你那里大量买回来后转售的”。换言之,竞争对手可以通过购买你的降价产品实现自身的降低成本。

2.“拒绝与串谋”

除了上述“以本伤人”的好故事外,还有“拒绝与串谋”的真实存在及相应的冤假错案。

先说“拒绝”,指的是垄断者拒绝销售商品给竞争对手。原则上来说,拒绝销售给竞争者是违反反托拉斯法例的。真的会有商家这么做吗?答案是会有。正常情况下,只要价格足够高,应该没有人会拒绝销售;可如果是为了实现维护市场份额、守护商业秘密等目的,拒绝销售的行为也不罕见,如微软公司拒绝将部分软件专利出售给苹果公司,可以以价格不够高为借口,何谓“价高”只有天晓得吧。

再说“串谋”,通常指的是串谋定价,这种现象在商业社会中存在,但也会出现误伤情况——由于外人并不知道真正发生了什么事情,只能凭借自己的观察而妄下判断,从而形成冤假错案。如经济学说的完善竞争能够形成价格一致的现象和效果,但价格一致的现象本身也可以被判定为串谋的具体表现。再如一家大公司的职员写信给另一大公司的职员表示希望两家联手共事,即使没有做,一旦被发现,这些信件可以被作为串谋违反反托拉斯法的罪证,一些对公司不满的职工离职前会刻意留下一些仿佛是跟其他公司串供的文件,然后举报串谋实施报复。

其实在商业行为中,任何人要跟其他人串谋,在明知是犯罪的前提下,可以容易地避免留下足以为罪的证据。上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几家石油公司被指控串谋压低购入价,辩方律师在法庭上作出精彩纷呈的陈辞:“我们的定价是在会议商洽,有详细记录,怎么可能是串供呢?如果是串供,会用白纸黑字写下来吗?”因此,真正串谋的证据难找,而容易找到的证据往往可能是误伤。

三、总结

无论是“以本伤人”,还是“拒绝与串谋”,都在商业社会中存在,但落实到具体事件是否真正违反了反托拉斯法,或者说反托拉斯法合适的应用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有待商榷。反托拉斯用得好,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可如果被滥用则会起到反效果,今天的反托拉斯法就逐渐沦为了社会管理者的政治工具。

对于合法经营的企业在行业内获得竞争优势和大部分市场份额,这种情况就不适用于反托拉斯,因为这是完全竞争的结果,该企业是最后的赢家,这样的成绩是其努力的结果,说这样勤勤恳恳的深耕企业违反了反托拉斯法是不合适的,也对社会的创新发展有害。

反托拉斯案件以持久知名,官司打几年时间都算少的,打数十年也不奇怪,且费用奇高。在美国,对于一些反托拉斯官司,辩方希望打到美国政府更换党派而有转机。法例模糊不清,加上牵涉到的金额巨大,应该是官司打得时间长、费用高的根源。其中谁得益呢?答案是律师与作为顾问的经济学者有明显的获益,政客们或可增加一点政治本钱。但披着维护消费者外衣的反托拉斯,对消费者有什么影响?答案是和加关税一样,最终的后果都由消费者承担——如加州石油垄断案,其石油产品没有因为这官司而减过一分钱,但官司的费用早晚要间接由消费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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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天,充电到98,几乎就充不进去了,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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